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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起诉烟草公司侵犯作权-

原标题:退休职工起诉烟草公司侵犯作权—   “芙蓉花”到底花落谁…

原标题:退休职工起诉烟草公司侵犯作权

 

芙蓉花到底花落谁家?

 

  围绕芙蓉王牌香烟上的芙蓉花图案和芙蓉文字,一名退休职工与烟草公司进行了作权诉讼。

 

  认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烟)在其生产和销售中芙蓉王外包装上使用的品牌香烟产品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湖南常德的一名文字涉嫌侵犯其对涉案作品的作权72退休职工李建忠向法院起诉,并索赔经济损失等总额1501万元;被告表示,相关模式有合法来源,原告不是权利人。最近,长沙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据报道,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法院决定休庭合议,并在任何时候作出判决。

 

  该案与往年备受关注的案件相比五朵金花类似于作权案,退休职工起诉知名烟草公司,相关作品在作权法出台前创作完成。本案的一个主要争议焦点也集中在当事人或当年所在单位所涉及的作品上。法院有待审理查明是非。那么,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创作的作品,相关作品的作权属于当时的个人还是工作单位?有关创作者在发生作权纠纷时,能否运用现行的作权法进行维权?

 

  退休职工提起诉讼

 

  据了解,2001年,李建忠以侵犯涉案作品作权为由,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湖南中烟常德卷烟厂。同年911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建忠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李建忠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享有诉讼标的物的权利。李建忠拒绝接受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94日,湖南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建忠上诉,维持原判。2018426日,李建忠再次向常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湖南中烟常德卷烟厂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的用途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的作权归其所有。同年53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建忠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裁定不予受理。随后,李建忠向长沙市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了湖南中烟。

 

  李建忠起诉说,他是原常德滨湖印刷厂的工人,1971在印刷厂工作时,经过艺术构思和设计,独立创作完成芙蓉花图案及芙蓉文字作品,这个作品在1982年度被选中参加全国首届包装工业展览,获得好评。烟盒上的花和文字都是自己做的。花代表湖南,意思是芙蓉国,文字是用毛体和郭沫若风格综合创作的。李建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外,其律师还表示,将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朵芙蓉花的花瓣数量、形状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叶子数量、形状和位置高度相似;芙蓉花的花柄形状和位置相同;芙蓉文字(包括汉字和拼音)的字体形状也非常相似。

 

  庭审期间,李建忠提供了《关于滨湖印刷厂设计人员为我厂设计几种设计包装的鉴定意见》,包括加盖常德卷烟厂技术检验科公章的公章、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监督管理部《常德卷烟厂部分省内注册商标》等证据用于证明涉案作品是由其创作的,其作权归其所有。对此,湖南中烟认为,鉴定书公章是检验科盖的,但没有鉴定人签字,只能证明设计是滨湖印刷厂完成的,不能证明李建忠是设计师。此外,湖南中烟还辩称,早在毛泽东和香烟的李建忠2001当时,法院驳回了李建忠的诉讼请求,湖南高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李建忠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则。此外,李建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对所涉及的标志享有作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应当驳回其诉讼。在审判现场,双方应当驳回涉案作品和作品芙蓉王一些型号的香烟包装上的图案在线条和文本上构成了实质性的近似。

 

  所有权证明是关键

 

  法院需要进一步审理和查明是非,但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本案与前几年备受关注的案件相比五朵金花类似于作权案件。五朵金花经过多次法律程序,案件最终达成和解。那么,根据当年特殊的历史环境,如何界定涉案作品的作权归属呢?相关权利人如何利用现行法律保护其权利?

 

  对此,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富毅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要明确相关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个人作品。对于职务作品,我国《作权法》明确规定,个人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称为职务作品。个人不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作权,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经营范围内优先使用。作者仅享有签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

 

  在五朵金花芙蓉花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是退休职工,他们应该如何证明所涉及的工作都是他们所拥有的?对此,周富毅建议,首先,当事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作品是由其个人创作的;其次,还应证明其创作行为不是基于某一工作任务的工作行为,而是工作以外个人创作行为的最终创作作品;第三,还应证明创作作品与侵权作品在原创因素上没有区别。在涉及作权法之前创作的作品纠纷时,存在许多困难。例如,由于历史悠久,当时物质条件有限,在证据保存和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下,创作作品的起源和职业行为的识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周富毅认为,对于此类案件,考虑到双方各方取证难度,双方应退一步和解或解决这类历史遗留案件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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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薇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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