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漾濞警方在州局经侦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成功破获了一起非法经营卷烟案件,抓获了1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了4599条卷烟,案涉金额超过100万元。
2019年7月13日晚7点左右,警方接到民众举报,在大理市下关镇山西村抓获了一名正在搬运香烟到仓库的嫌疑人。现场查获了中华、玉溪等24个品牌的卷烟共4599条,价值100多万元。经过烟草部门初步检测确认,这些卷烟均为假冒产品。在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承认了自己非法经营卷烟的罪行。
目前,一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漾濞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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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经营烟草罪的刑法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若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以下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并且情节严重的,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但不超过五倍的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但不超过五倍的罚金,或者处以财产没收。
未经批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受限制的物品买卖;
(二)交易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相关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如果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将被视为非法行为。
(四)其他以非法经营方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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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卷烟非法交易的金额
(一)若非法经营专卖烟草产品的行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应被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1. 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涉及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获得违法所得金额达到二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量超过二十万支卷烟的。
3、在过去三年内因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而接受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同时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金额超过三万元。
(二)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被视为犯罪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如果非法经营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出售香烟的便利店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2、若经营超过100万支卷烟属于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