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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烟草专卖局对王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   王在A县经营烟酒超市,持有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最近,卷烟零售商刘在他的超市买了一批酒。由于资金不…

  案例

  王在A县经营烟酒超市,持有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最近,卷烟零售商刘在他的超市买了一批酒。由于资金不足,王向刘提出可以使用30个“红塔山”(软)卷烟扣除2100元货款,刘当场同意并将卷烟送到王店。当天下午,A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查获了30支卷烟。经进一步调查,A县烟草专卖局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商品为由,依法对王进行了相应处罚。

  对此,王某认为这30条“红塔山”(软)零售户刘某用于抵销账户,均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不予处罚。

  分析

  《烟草垄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烟草垄断批发企业购买商品,并接受烟草垄断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垄断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内外卷烟零售业务,并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购买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王要求刘用来抵消货款的30条“红塔山”(软)香烟是真烟,从当地烟草垄断批发企业购买,也属于同一烟草垄断批发企业,但不是王以自己的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购买当地烟草垄断批发企业。因此,王某被查获的30支还款香烟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买旧香烟标的香烟。

  《烟草垄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垄断批发企业购买商品的,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购买总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因此,A县烟草专卖局对王某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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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琴心晓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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