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某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文化路九九超市店主王某存在无证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因此,执法人员对非法购买的香烟进行了提前登记保存,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案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进行了处罚。
对此,小王很是不解。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香烟后,工商部门为什么要处罚?
【分析】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因此,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局无直接管辖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进行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因此,烟草专卖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王某无证经营的非法卷烟进行登记保存,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移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